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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通知

2024-10-12

备案通知14篇。

备案通知【篇1】

备案通知单是一种书面公告,用于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备案登记。备案通知单一般由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发出,内容包括备案事项、备案要求、备案截止日期等。接下来,本文将根据标题,详细、具体和生动地描述备案通知单的重要性、作用以及相关细节,以提供读者全面的了解。

备案通知单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组织和管理的基础,有多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备案通知单可以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数据记录,用于组织内部管理和统计分析。例如,一家公司收到备案通知单后,可以根据通知单上的备案截止日期安排工作计划,确保及时完成备案。另外,备案通知单还可以提醒组织遵守法规和合规要求,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和罚款。此外,备案通知单还可以作为日后的证明材料,用于备案事项的审查和核实。

备案通知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部分。首先是通知单的标题和日期,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接收者快速定位和辨识该通知单。其次是备案事项,通知单上会详细列出需要备案的具体内容,如公司注册信息、产权转让、商标注册等等。备案事项的明确可以减少接收者对备案范围的猜测,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然后是备案要求,备案通知单上会清楚地列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备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这一部分的细节可以帮助接收者快速准备和提交相关文件,避免误操作和耽误进度。最后是备案截止日期,这是备案的最后期限,接收者必须在该日期之前完成备案,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了让备案通知单更加生动和具体,发出机构可以采用一些技巧和方法。首先是使用明确、简洁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或行政性语言,以免让接收者产生困惑和误解。其次是使用图表和示意图,以更直观的方式展示备案相关的要求和流程。例如,对于商标注册备案,可以用示意图说明商标的设计要求和提交材料的流程。此外,备案通知单还可以附带一份备案指南,解释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这样可以帮助接收者更好地理解备案流程,并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总之,备案通知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面通知,它起着组织和管理的基础作用。本文详细地描述了备案通知单的重要性、作用以及相关细节。备案通知单包括标题、备案事项、备案要求和备案截止日期等重要部分,发出机构可以通过使用明确、简洁的语言和图表展示等方式,使备案通知单更加生动具体。只有接收者正确理解并按照备案通知单的指示完成备案,才能确保组织的合规和顺利运营。

备案通知【篇2】

各位选民:

20xx年是我市市乡_换届选举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换届选举时间安排,我市市乡(镇)_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市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在20xx年10月14日进行。这次市乡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市百万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基层国家_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我市改革发展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每位选民都要充分认识这次市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性,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加换届选举的各项活动。

参加选举既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希望广大选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认真投下庄严而神圣的一票,选举出自己满意并能代表选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人大代表。

我们相信,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在全市广大选民的积极参与下,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市乡换届选举委员会

备案通知【篇3】

一、北京公租房备案通知单是什么

备案通知单是个人或家庭向政府申请公租房,申请通过房管部门审核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通知单,凭备案编号参与房源申请登记、配租。

二、北京公租房备案通知单在哪领取?

申请北京公租房的第一步是要先到街道办进行备案(也就是提出申请),审核通过了才会发放公租房备案通知单。

也就是说,如果之前没有备案过的,等到各大公租房项目开始配租登记时,你是申请不了房源的。因为通过备案审核后才会有自己的公租房备案编号,有备案号的才有资格进行房源申请。(备案通知单上就有公租房备案编号)

三、申请手续

1、到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租房;

2、通过审核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通知你去领取公租房备案通知单;

3、凭通知单上面的备案编号,参与房源申请登记、配租。

注:若审核通过,你的公租房备案编号是可以在网上查询到的。

四、北京公租房租赁方式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五、北京公租房租赁期限

1、北京公租房租赁期限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北京公租房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北京公租房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公共租赁房即之前所说的政策性租赁房。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但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2021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_北京公租房申请指南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公租房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其更广泛的意义,则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这样的转变,其出发点是政府认可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共租赁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明天或许将有更多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出台,比如减税、就业帮扶等等。

另外,公共租赁房能够真正完善起来,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继续攀升,让人们放弃急于买房的心理。购房的人少了,房价也会有所回落,这样就又能让一部分人住进自己的房子里。

公共租赁房覆盖面较广,不仅包括本地中低收入家庭,还将惠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这些群体原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只能硬着头皮到市场上租房、买房。大规模地增加公共租赁房,可以分流相当一部分购房需求,减轻商品房供求压力,从而稳定房价。现阶段尽管建成规模还比较小,但可以起到稳定预期的作用,避免大量需求集中入市,为楼市调控争取时间。

公租房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一、公租房的好处

1、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

3、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

二、公租房的坏处

1、房屋面积有限,不利于人口较多的家庭居住。

2、限制条件较多,不利于申请。

备案通知【篇4】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计划,并根据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备案通知【篇5】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问题后可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备案通知【篇6】

尊敬的团组织:

您好,我是本校初中学生,自从打算入团后,我就认真研读团章,获取团知识,按照团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我志愿加入共青团!

我认真学习了《团章》,了解了团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光荣传统、团的性质、任务,团员的权利、义务和团内各项规章制度,在实践中我将按照团章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共青团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_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_的助手和后备军。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

通过《团章》学习,让我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知道了作为一名初二学生的使命和责任,懂得了一名合格的学生要拥有一切以人为本,为祖国,为人民的高尚胸怀。在小的方面来说就应该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友好,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在大的方面上就应该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通过《团章》学习,我懂得了,共青团员绝不仅仅是一种所谓的政治标签,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动力源泉,应当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弘扬与时俱进的学习风气,开拓与时俱进的局面。

共青团是在中国_领导下的一支充满活力和激情的特殊群体。它们是中国未来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肩负着振兴中华民族的艰巨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请团组织检验我!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备案通知【篇7】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了备案通知,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这一备案通知的发布被视为国家对经济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备案通知的发布旨在加强对经济主体行为的监管和指导,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根据通知,各地的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展新项目、变更经营内容或者做出其他相关经营行为时,需要按规定进行备案申报。通过备案的方式,可以实现对各类经济主体的信息采集和统计,从而更好地了解经济运行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备案通知的发布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一备案制度有助于提高经济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通过备案,可以减少市场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信心,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有人对该备案制度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备案程序繁琐,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不利于创新和发展。

对于备案通知的具体执行方式和相关细则,发改委表示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开始试点推行备案制度,以积累经验和调整政策。这也意味着,备案通知的实施过程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平衡监管和便利企业的发展,如何提高备案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可以预见,备案通知的发布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平稳增长。通过备案制度,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信息,及时调整政策,提高经济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同时,备案制度也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总之,备案通知的发布是我国经济调控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备案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然而,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相关政策的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各界共同努力,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共同繁荣。在备案通知的指导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并迈向更加辉煌的未来。

备案通知【篇8】

画眉鸟备案通知近日,根据最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保护区内的画眉鸟将进行备案登记。这一通知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画眉鸟作为我国珍稀的鸟类资源,备案登记的举措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这一物种,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一备案通知的背景、内容以及相应的影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画眉鸟。画眉鸟是一种小型鸟类,体态优美,羽毛鲜艳。它们属于候鸟,喜欢栖息在森林、河流和湿地等地区。画眉鸟是杂食性鸟类,主要以昆虫、果实和花粉为食,同时也帮助传粉和控制害虫,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人类活动的扰乱和栖息地的减少,画眉鸟的种群数量急剧减少,濒临灭绝。为了保护画眉鸟等珍稀鸟类资源,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措施。目前,各地纷纷设立了画眉鸟保护区,并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然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仍然十分必要。因此,备案登记的通知就应运而生。备案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跟踪和管理画眉鸟的数量、分布和繁殖情况,为制定更科学的保护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根据备案通知的内容,所有养殖画眉鸟的个体和珍爱者都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体的数量、种类、分布区域、养殖环境等。这些信息将被纳入保护区的数据库中,以便更好地了解画眉鸟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同时,在备案登记时,相关的养殖者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其养殖行为合法且符合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备案通知的发布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一方面,许多养殖者表示理解和支持备案登记的举措。他们认识到备案登记对于画眉鸟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这一举措更好地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另一方面,一些养殖者对备案登记提出了疑虑和担忧。他们担心备案登记会带来额外的管理和责任,并对他们的养殖行为带来限制。对于这些担忧,有关部门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备案登记的顺利进行,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困扰。备案登记对于画眉鸟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备案登记将有助于科学评估画眉鸟的种群数量和分布情况。通过了解具体数量和分布状况,有关部门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护区内的违规行为。其次,备案登记将增强养殖者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养殖者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将被记录和管理,将更加重视对画眉鸟的保护和照顾,加强自身的措施,并积极参与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来。总之,画眉鸟备案通知的发布是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备案登记将增强画眉鸟的保护管理效果,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通过备案登记,我们有望实现画眉鸟的种群增长和栖息地的修复,这将为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备案通知【篇9】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42次 发布日期:2010-01-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通知【篇10】

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现将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联系。

联系人:程云书 电话:010-64463239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二)对于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人员,要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通知书(式样)

备案通知【篇11】

近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商标局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通知书的颁布,对于改善商标保护、促进商标合法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一直以来,商标侵权问题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长期以来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企业并不了解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况频繁发生。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发布,则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商标侵权问题的途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进行商标使用授权之前,必须与商标所有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这一通知书的要求,既能规范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又能增加商标管理的透明度。通过备案程序的实施,商标局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对于侵权行为进行更加有力的打击。

其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商标的合法使用。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能够给企业带来重要的商业价值。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并非拥有自己的商标,而是通过与商标所有人签订合同进行商标使用授权,从而使用该商标。这种方式既可以增加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又能够减少商标所有人的管理成本。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颁布,则能够明确规定商标使用的合法性,为商标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还将对于商标保护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保护工作也逐渐得到了大力推进,然而,商标侵权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这一备案通知书的发布,将使商标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给侵权者敲响警钟。商标使用合法合规的企业将可以通过备案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商标所有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管授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障自身权益不被侵犯。

综上所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发布,对于加强商标保护、促进商标合法使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通知书的落地实施,能够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促进商标的合法化管理,以及维护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企业的合法权益。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推动下,商标保护和商标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健康。

备案通知【篇12】

尊敬的印刷企业:

根据《印刷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印刷业的管理,保障印刷业的正常秩序,现就印刷委托书网上备案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企业需要在网上进行印刷委托书的备案。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印刷委托书

2. 企业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委托书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备案流程

1. 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或印刷行业协会网站,进入“印刷业管理”模块进行网上备案。

2. 提交备案材料,并填写印刷委托书模板。

3. 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编号并颁发备案凭证。

三、备案时间

网上备案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备案结果公布之日止。

四、注意事项

1. 企业需要在备案前仔细阅读《印刷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企业需要在备案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印刷业的正常秩序。

特此通知。

印刷行业协会

2023年2月24日

备案通知【篇13】

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0-09-0

2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以及省建设厅的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10月1日起,工程竣工后不再由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定,确保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我委决定成立“广州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7楼(联系电话:83630476)。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卢汝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质监站站长邓真明同志兼任。

各区建设局应在9月底以前设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专门机构,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及时转变职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建建[2000]151号)精神,今后,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l、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市质监站应尽快组织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以及有关监督验收表格。

五、加强对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以后,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更大。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适应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变化,从8月下旬开始,市质监站应分期对全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9月1日起,我委决定在市质监站选定两个工程项目、在天河区质监站的工程项目中率先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的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推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积累经验。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在9月1日之前,天河区建设局应组织区内各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监督单位进行动员;市质监站应组织试点工程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明确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程序和要求。

其他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工作安排,尽快组织有关的宣传、学习活动。

2、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及时做好试点工程的检查、跟踪,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应着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3、10月1日前,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就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委。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程序为:

1、建设单位应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和整理验收备案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所属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备案,并在收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或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八、各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将保修书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印发给每个使用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令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九、在实施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试点期间,各单位应认真依法建设,对于违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ΟΟΟ年八月二十三日

备案通知【篇14】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 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请严格按照《E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试生产(使用)。如果在E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及时完善和改正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完善和改正后的安全措施及其说明报送我局备案。

E试生产(使用)期间,你单位可凭本《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购买原料,销售试生产的产品。

E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个月。请根据试生产(使用)情况,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及时向H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I、J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 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重新报送我局备案。此外,在《E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E的试生产(使用)。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I、J

本文网址:http://m.jym1.com/fanwen/199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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