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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2024-04-22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十四篇。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2

在职场中,资质专业的工作总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每个工作的结束都需要一份总结报告来反思自己的工作表现,并且据此指导以后的工作,让自己不断提升。

资质专业的工作总结包括哪些方面呢?

首先是工作业绩。在工作总结中,我们需要详细清晰地列出我们这段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所用的时间、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具体地说,我们可以将工作业绩分成三个层次:完成任务数、任务完成度和任务完成质量。

其次是工作方法。在工作总结中,我们需要考虑自己每一项工作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针对不同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回顾自己的工作方法,我们可以总结出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不足之处,以便于未来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快切实地解决。

当然,一个好的工作总结还需要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有所思考和总结。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自己在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技能,并且将这些经验和技能应用到更深入的层次上,以实现自己更好的职业发展。

在总结报告中,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刻地剖析,从而找到提高自己的途径。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在工作中已经很出色了,但是在总结中,我们必须认真扪心自问,确定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这样,我们才能明确自己在哪些方面需要努力改进。

最后,我们还需要在工作总结中谈谈自己对未来的规划。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如何自我提升、如何发展自己的事业等等。只有在自我总结中真正认识到这些问题,并作出实际的计划和安排,才能真正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

总之,资质专业的工作总结是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通过深入的总结和思考,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和人生价值。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4


作为一名资质销售主管,我在过去的一年中经历了许多挑战和机遇。本文将详细描述我在这个职位上的工作经验,并说明我在销售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策略和取得的成果。


作为一名资质销售主管,我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开发和维护客户关系。我深入了解各个客户的需求,并与他们保持密切的沟通。我通过定期拜访客户并提供优质的服务来建立互信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我经常与客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交流,并寻找可能的合作机会。通过与客户的紧密合作,我成功地增加了我们公司的销售额,并确保了客户的满意度。


我注重团队管理和培养。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负责领导销售团队并监督其工作进展。我鼓励团队成员积极主动地推动销售工作,并提供他们需要的培训和支持。我组织团队会议,与团队成员分享市场信息和销售策略,并确保团队目标的达成。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和培养,我帮助我们的销售团队实现了出色的业绩。


另外,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也负责与供应商合作。我与供应商保持紧密联系,了解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并评估其与我们公司的匹配度。通过筛选出高质量的供应商,我帮助我们公司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我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取最佳价格和条款,并确保供应商按时交货。通过稳定而可靠的供应链,我确保我们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我还经常参加相关行业的展会和研讨会。这些活动不仅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也为我与潜在客户和同行建立了重要的业务联系。在展会和研讨会上,我展示我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与其他行业专业人士的交流,开拓了新的合作机会。通过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我扩大了我们公司的业务网络,并提高了我们的市场知名度。


通过以上的种种努力,我在资质销售主管的职位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我成功开发了多个新客户,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销售额。我有效地管理了销售团队,并激励他们取得了优秀的业绩。我与供应商的合作也非常顺利,在提供高质量产品的同时,为公司节省了成本。通过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我为公司拓展了更广阔的市场。


在未来,我将继续秉持专业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为公司取得更大的成功。我将进一步提高个人技能和学习行业最新动态,以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同时,我也将持续加强与客户和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作为一名资质销售主管,我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与客户的紧密合作、团队管理和培养、与供应商的合作以及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成功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5



资质工作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核心工作,它涉及到企业的合法性、经营环境以及市场竞争力等诸多方面。通过对资质工作进行总结计划,可以提高企业对资质工作的认知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本文将从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重要性、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为企业在资质工作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一、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重要性


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资质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通过总结和分析已经完成的资质工作,可以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而通过计划的制定,可以为后续的资质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2. 掌握企业的资质信息,及时更新相关证照和认证。随着市场变化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变化,资质情况也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通过资质工作总结计划,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资质情况,及时更新相关的证照和认证,以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提高市场竞争力。


3. 加强对资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资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是企业保持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总结计划,可以明确工作的责任与权限,加强对资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疏漏。


二、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目标


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全面了解企业的资质情况。通过对企业资质工作的总结,及时更新相关的证照和认证,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满足市场需求。


2. 发现并改进资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已完成的资质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3. 加强对资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总结计划,明确资质工作的责任与权限,加强对资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疏漏。


三、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内容


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情况的梳理。对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详细的梳理,包括相关证照和认证的种类、有效期、更新方式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2. 已完成资质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对已完成的资质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包括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 资质工作的计划和目标。根据资质情况和已完成资质工作的总结,制定下一阶段的资质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明确工作的责任与权限。


4. 资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对资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资质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四、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实施方法


资质工作总结计划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和整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和相关资料,对已完成的资质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制定总结报告。


2. 制定计划和目标。根据资质情况和已完成资质工作的总结,制定下一阶段的资质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明确工作的责任与权限。


3. 实施工作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资质工作,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


4. 监督和管理资质工作。建立资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奖惩,确保资质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通过资质工作总结计划,企业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资质情况,及时更新相关证照和认证,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同时,还可以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加强对资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制定和执行资质工作总结计划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是优化业务管理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九条 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7


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我们意识到提升自己的资质能力已经成为迈向成功的关键。为了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目标,我们进行了资质能力提升的工作。本文将详细总结这一过程,以期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资质能力分析


在开始我们的资质能力提升工作前,我们首先对自身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这包括我们个人的职业目标、目前的职务及岗位要求、以及行业的趋势与需求。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自己在某些领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确立了提升这些不足的目标。同时,我们也对自己的优势进行了把握和归纳,以便更好地发挥个人的特长。


三、制定计划


基于资质能力分析的结果,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提升计划。我们明确了提升的重点和方向,确定了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专业技能。然后,我们将时间分配给各个技能和知识领域,确保每个方面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除了学习,我们还加强了实践和经验积累,通过参与项目、拓展业务以及与其他专业人士交流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四、学习与培训


在实施提升计划的过程中,学习与培训成为了我们的关键环节。我们参加了各类培训课程和学习班,包括行业研讨会、技能培训和专业认证考试。通过这些培训和学习活动,我们不仅汲取了新知识和技能,还与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士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同时,我们也积极利用在线教育平台,通过自主学习和参与远程课程来扩充自己的知识面。


五、实践与经验积累


理论学习只是提升资质能力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的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主动争取参与各类项目和任务,积极向领导请教和请示,尽量与其他领域的专家进行合作和交流。通过实际操作,我们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锻炼了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反思和反馈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模式。


六、成果和反思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实践,我们收获了丰硕的成果。我们在所学的专业领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已具备应对新的工作挑战的能力。同时,我们也受益于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建立起了稳固的职业社交网络。我们也深刻意识到提升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个人能力的更新换代需要持续不断的学习与实践。因此,我们将继续保持学习的心态,并积极寻求新的机会和挑战,不断提高自己的资质能力。


七、结语


资质能力的提升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对自身资质能力进行分析,并制定合理的学习和实践计划,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并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资质能力的提升不仅仅是对个人职业发展的投资,更是对个人价值的追求。因此,我们应该在未来的工作中持之以恒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并积极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并为社会的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9


在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和个人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并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资质能力。因此,资质能力提升工作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必不可少的任务。本文将结合个人的实际经验和企业发展的现状,详细讲述资质能力提升工作的重要性,目标制定和实施策略,并总结其中的收获和感悟。


资质能力提升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实现持续进步。而资质能力的提升正是实现持续进步的前提和保证。企业必须把握住市场发展的脉搏,不断更新和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于个人来说,提升资质能力可以使自己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从而能够在职场中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制定明确的提升目标和实施策略非常关键。在资质能力提升工作中,目标的制定和策略的实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企业来说,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首要任务。可以通过加强研发投入,招聘符合要求的人才,与合作伙伴开展技术合作等方式,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和竞争力。对于个人来说,应该针对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制定具备挑战性的学习和培训目标。可以通过参加专业培训班、交流学习经验、开展实践项目等手段,不断拓宽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总结资质能力提升工作的收获和感悟,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作过程和方法。在提升资质能力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也可以培养出更强大的能力和素质,使自己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于企业来说,提升资质能力不仅可以增加竞争力,也可以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对于个人来说,提升资质能力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职业竞争力,也可以提升自我价值和满足感。以个人为例,通过参加培训班和交流学习,我不仅获得了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结识了许多优秀的同行和行业精英,他们的经验和见解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启发和影响。


小编认为,资质能力提升工作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并发展壮大,个人要在职场中实现持续进步,都需要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资质能力来实现。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实施有效的策略,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资质能力提升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果。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和感悟,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和过程,为今后的发展铺平道路。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资质能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实现自己的长足发展。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10

资质专业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从事资质专业工作的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资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以下是我个人对资质专业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内容

资质专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查、颁发、注销、变更、监督等。具体来说,包括:

1. 资质审批与登记

审查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验资报告等。

2. 资质监督检查

对已有资质证明文件的企业进行一定周期的监督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资质变更与注销

资质变更和注销是企业发生某些变化或者企业本身决定不再从事某项业务时所需要进行的操作。如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范围变更、资本变更、经营范围调整、注销等。

二、工作要求

我认为从事资质专业工作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1. 严谨细心。资质审批的过程需要非常谨慎,一丝一毫的漏洞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2. 了解政策法规。资质审批是在制度和法律基础上运行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资质工作人员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3. 较强的沟通能力。资质审批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与不同的部门沟通配合,与申请人进行十分耐心的沟通,语言表达能力要求高。

4. 良好的职业道德。资质工作需要身体力行地遵循政策,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素养,诚信、公正、严谨。

5. 善于思考分析。资质工作的申请材料极其繁琐,在此要求资质人员能够认真思考分析,找到问题的实质所在,并给出解决方案。

三、 工作心得

1. 注意细节。

细节是决定办事质量的关键因素。在资质审批的过程中,需要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核对,从而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2. 善于沟通。

与申请人沟通是资质审批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有较强的沟通技巧,并且要高度重视与申请人的沟通,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和需要。

3. 保持学习态度。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资质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才能适应变化的审批环境,保持审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增强责任感。

资质审批工作不仅对申请人负责,更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在审批过程中,资质工作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

通过资质专业工作的总结,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和认识这份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性。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为我所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11

集团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咨询项目总结 金方策集团 按: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通过国内外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要求的咨询顾问机构作为 其项目合作伙伴。金方策集团在与众多同行的竞逐中以优异的表现胜出,成为北方工业公司 该项目的最终合作伙伴。

金方策顾问组于 xx 年 9 月进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开始启动和实施此项目,并于 xx 年 9 月成功结束此项目。

本文是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公司项目组在项目结束之后所做的工作总结,我们认为这份总 结真实客观的反应了金方策集团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务本求实的工作作风。

现将本文公布, 以飨读者。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概况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是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准正式成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的成员公司, 主要从事防务产品、国际工程承包、光电、化工、运动器材、车辆、物流等业务。公司年均 营业额 200 亿元,北方工业(NORINCO)已成为国际知名品牌。

2、项目背景

北方公司对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公司 xx 年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号工 程,并在 xx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公司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地指出建立、健全任职资 格管理同步完善员工发展的职业发展通道 、 ,北方公司已经将任职资格管理和员工职业队 伍建设列入了公司百年树人的大计。

北方公司的任职资格管理项目共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作为试点阶段,自 xx 年 8 月至 xx 年 1 月;第二期作为全面实施阶段,自 xx 年 3 月启动至 xx 年 8 月结束,先后完成 了 11 类职位的任职资格标准开发、 任职资格配套制度体系设计以及任职资格管理软件的实施 工作。通过上述两期项目的实施,全面完成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 项目的前期调研

任职资格标准的开发是一项实证研究,为了确保标准开发的科学性并切合北方公司的实 际,在标准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内源分析和外源分析,项目组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广 泛、深入的调研

1.总结了咨询行业的最佳实践。在项目启动之前,专家顾问组充分研究、总结了国内外任 职资格管理的几种模式的经验,确定了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的开发模式。

2.与外部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项目启动后,北方公司邀请了外部专家和金方策顾问组进 行了专题研讨,对北方公司任职资格管理项目所采用的方法论和模型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和研讨。

3.借鉴金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和其他项目经验。在标准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查阅了金 方策任职资格标准数据库,借鉴了金方策在其他咨询项目中的开发经验。

4.人员访谈、问卷调查。项目组采取了关键行为事件访谈(BEI)和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 研,积累了大量的调研资料。

5.对调研资料进行编码分析和提炼。在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调研资料中的行 为(代码 B) 、知识(代码 K) 、技能(S) 、价值观、信念、动机和特质(V)进行了编码 分析、归纳和提炼。

6.内部研讨。项目组分别采用了与公司各职类人员进行研讨、项目组内部研讨等方式,在 前期综合访谈、编码分析、归纳演绎分析的基础之上,又采取了头脑风暴、小组研讨、 专家经验等调研方法,对任职资格标准的分级思路进行了修改、优化和调整。

7.与公司领导座谈。项目组与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座谈,分别就北方公司人员的特点、 优势和不足,以及公司从培养干部的角度、从企业文化等前瞻性的要求进行了深入地探 讨,把握公司领导对各类人员未来的定位。

8.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组还大量查阅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公司 xx 年总经理 工作报告和十一五发展战略,以及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解读,从而对分级思路和任职 资格标准的开发做进一步深化设计和优化。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12

岁月如梭,从20xx年8月份有幸来到新乡移动公司工作至今已经有两年多的时光了。在幸运之神的眷顾之下,20xx年5月份我被借调到以前认为不可企及的机关行政楼上的综合部上班,更值得庆幸的是,我的工作是为公司最高管理层服务,激动兴奋之余,内心深处更多的是感激,感谢公司领导给了我一个更好的学习和发展事业的平台!那刻起,我下定决心要认真仔细的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辜负领导对自己的信任和期望。在即将过去的20xx年里,我在公司领导同事的关心和热情帮忙下,顺利完成了前台接待相应的工作。在这一年中,我不仅仅学习到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同时也对前台接待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做好前台接待工作,首先要对前台工作有重要性的认识。这个岗位不单单体现公司的形象,还是外来客户对公司的第一形象。我觉得,不管哪一个岗位,从事那一项工作,都是公司整体结构中的一部分,有了对其重要性认识,促使我思考下一步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此刻对20xx年的工作作出总结:

一、工作资料

(一)前台的工作是一个需要有耐心和职责心的岗位,热诚、用心的工作态度很重要。20xx年5月,我开始从事前台接待工作,深知接待人员是展示公司形象的第一人。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工装上岗,精神饱满,热情对待每一个来访客户,并热心的指引到相关的办公室。一年半来,共计500人次左右。

这段时光工作的过程也是我自己的心态不断调整、成熟的过程。最初觉得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那么不论所做的工作怎样,都不会觉得工作上的劳苦,可有时候迷茫的不明白该怎样给自己定位。很多时候,觉得做接待很枯燥乏味、平淡无奇,要把工作完成是很容易的,但把工作做得出色、有创造性却是很不容易的,期间自己也苦恼过!但是,我学会了调整自己的心态,渐渐的明白了,无论在哪个岗位都有发展才能,增长知识的机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会每一天和门岗协调好做好相关楼层外来人员的出入管理,把在平凡的接待工作做得不平凡。

(二)会议服务

日常工作中,在做好接待工作的同时,也负责公司召开重要会议期间的倒水及其它服务工作,还包括会议前配合通信员精心做好会场布置。在这一年当中,不论是公司举办的大型活动还是平时大大小小的会议,我时时刻刻的都在严格要求自己,谨小慎微的做好每个细小环节服务工作。无论是会场布置,还是会议期间的倒水服务,从最初的迷茫、不知所措,到此刻的熟练,得心应手,内心也有一丝的成就感,但我从不骄傲。这一年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原总莅临新乡调研工作的时候,从接到会议通知到会议结束,整个服务过程都很混乱。问题出此刻哪?事后,侯经理的的一句话点醒了我们,“做事都不动脑”,回想之前的工作,再回想侯经理的教导,感觉自己一向在墨守陈规的工作着,自问这样的工作方法怎会有进步?所以,此刻每当开会我都会想起侯经理的那句话,工作中做事必须要动脑。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会更努力的去学习,去思索,提高会议服务质量,保障会议顺利进行。

(三)持续管理层办公室的清洁

做为综合部的一员,主要是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按照综合部制定的劳动纪律,每一天提前30分钟左右到岗,做好上班前的相关工作准备,并安排好当日就应完成或准备完成的工作,并且工作中要有善始善终的好习惯。如有领导邀约的贵宾,要提前做好充分的迎接准备,领客人入座后,要倒上茶水。待客人走后,要及时的清理管理层办公室卫生,时刻持续干净整洁。在这方面,自己做的不是太到位。有时候再去办其他事情,回来查看不及时,会出现烟缸里的烟头没及时倒,茶杯没及时收的现象,但是每次都会严格的警告自己,工作中注意力必须要集中,加强职责心把失误降到最小化。

(四)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平常工作中,领导交办临时工作时,要听清楚,明白领导的意思,不清楚要问明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办事要用心迅速,认真仔细,要做到事事有回音。

二、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在这一年半的时光里,可能工作范围小,工作资料也比较少,虽然也有过前台接待的工作经验,取得了领导对我的认可,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综合素质方面,学习、服务上还不够,和有经验的同时比起来还有必须的差距,职责心和事业心有待提高,服务观念有待进一步深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在新的一年里,我会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即使是最基础的工作,也需要不断地创新求进,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我会一如既往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工作制度,用心踏实的对待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素质,加强对工作的职责心和事业心。多和同事沟通交流,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应对新的一年,我将以更加用心的工作态更加热情的工作作风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13

资质评定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单位在资质评定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成绩。通过各项工作的精心组织和推进,我们成功评定出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声誉的企业,为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我们注重了对资质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在评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了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透明。通过对资质评定流程的不断优化和完善,我们提高了评定效率和质量,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评定成果。


我们强化了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沟通。在资质评定工作中,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为评定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和支持。同时,我们还与行业协会、专家机构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资质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注重了对评定对象的全面了解和深入调研。在评定过程中,我们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和指南,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实地考察、数据分析和专家评审等手段,我们全面了解了评定对象的实际情况,为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们还加强了对评定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在评定完成后,我们及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并与评定对象开展座谈和交流,促进了评定成果的落地和应用。同时,我们还组织了相关培训和培训,提升了企业的自身管理和经营水平,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和措施,我们的资质评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效果。我们将继续积极推进资质评定工作,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 篇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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