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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借款合同

2024-10-08

保证的借款合同锦集15篇。

在企业开始谈合作的时候,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当中,相信很多人都曾经看到过合同。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你知道一份合同的格式要求吗?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编号:字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为甲方)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借款人:(以下简称为乙方)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常驻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常驻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甲方、乙方、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1.1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本合同借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利率

3.1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月利率,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4.1本合同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2实际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发放日期为准计算借款期限。

第五条借款发放

5.1甲方发放借款的前提是乙方提供了符合甲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向甲方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担保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甲方审查同意。

5.2借款的发放采取下列第种方式给付乙方:

Ⅰ、现金

Ⅱ、乙方授权甲方将借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为甲方依约履行了向乙方提供借款的义务。

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

5.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后,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借款偿还

6.1利息给付方式按对接双方约定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清。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乙方如欲提前还款,应征的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乙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第八条借款担保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2

债权人(甲方):

保证人(乙方):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 年 字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或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金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帐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 %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措款人未按 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紫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 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住所: 证人住所:

电话: 基本帐户开户行:

传真: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3

债权人姓名(甲方):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乡(镇)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姓名(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乡(镇)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2、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

4、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_____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甲方)(指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乙方)(指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丙方)(指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4

最高人民法院-借新贷还旧贷类案件若干司法观点集成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保证人因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2.如何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3.贷款人以贷还贷是否能消除旧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5.借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主张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举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贷还贷,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保证人因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公报案例: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保证纠纷上诉案——(1999)经终字第3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总第65期)裁判要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如果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则认定合同有效。有关保证人责任的认定,如果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仍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保证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对于新增加的债务,若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如何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公报案例: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42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总第186期)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贷款人以贷还贷是否能消除旧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报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8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裁判要旨: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公报案例(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二提字第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报案例(2):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3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二款“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样的道理,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新贷与旧贷系同一抵押人的,抵押人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5、借新贷还旧贷中保证人主张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举证责任?

公报案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3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裁判要旨:在2005年10月21日,先后有两笔2170万元款项进入宝硕公司账户,难以认定本案贷款2170万元即是用于归还HC0333号银行承兑汇票下的保证金,不排除宝硕公司以天津众立达科贸有限公司开出的银行本票交付了HC0333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保证金的可能。即使该贷款实际被宝硕公司用作以贷还贷,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的前提是,风神公司应举证证明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协议以贷还贷,即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HD007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目的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而非以贷还贷,表明在双方之间的约定并非以贷还贷,且风神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中信银行明知或参与宝硕公司以贷还贷,因此风神公司提出2170万元贷款为以贷还贷,其保证责任应予免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贷还贷,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公报案例: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裁判要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规定,如果新贷旧贷为同一保证人,即使该保证人不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也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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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热门保证借款合同模板正文内容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还款日期: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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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借款保证热门合同范本正文内容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丙方(保证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地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地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地址:

5、 (公司)地址: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二、借款期限:____日,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的具体起始日期以甲方银行转账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借款用途: 。

四、借款利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日息为 。逾期还款,按双方约定利率的200%计收利息,直至借款结清为止。

五、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出借资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六、乙方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应转入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七、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债权金额5%的律师费、催收费、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八、保证担保

1、保证范围为: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如乙方未及时偿还借款的,则丙方保证自收到甲方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通知后____日内清偿乙方应付的款项。

4、丙方承诺,无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丙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

九、特别条款

在乙方未还清上述欠款前或还款期限界至之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致乙方的任何损失负责,同时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丙方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资产为自身其他债务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的;

2、乙方发生资产转让、发生15%以上股权变更、涉及诉讼资产被查封、受到行政处罚等;

3、丙方连续3天无法取得联系、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疾病、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参与赌博、吸食毒品、涉及诉讼、发生违法犯罪遭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等;

4、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项。

十、违约责任

乙方或丙方如违约,应按未还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甲方损失。

一、甲方有权根据担保措施是否到位或是否生效,相关款项、费用是否支付,以及乙方、丙方的经营情况等,单方面决定是否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给乙方以及具体支付借款的时间、数额,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乙方追加其它担保措施等。

二、本合同中载明的乙方、丙方的地址为甲方文书送达地址,甲方各种文书一经以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乙方更改地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其他约定

1、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诉讼管辖。

3、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市____区。

4、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X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保证人):

1、 签名

2、 签名

3、 签名

4、 签名

5、 公司(盖X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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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常用版保证借款合同范本正文内容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乙方:(债务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其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____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抵押物涉及其他纠纷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还款。

第三条、借款利率:

1、双方确定借款利率为 2 %每月,利息从乙方实际收到借款之日开始起算。(小编提示:月利率2%以内受法律保护;月利率超过3%的部分,法律不保护;月利率2-3%的部分,已经履行的受法律保护,未履行的部分法律不保护)

2、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 】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本金和利息。

3、乙方返还的款项,应优先支付利息。

第四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评估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将其名下的位于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全部价值剩余价值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屋产权证号为: ,面积: 平方米,房产价值剩余价值为: 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 元人民币。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七条、本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第九条、双方因借款以及抵押合同引发的任何纠纷,均同意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交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送达地址:双方的法定住所地以及约定联系地址均为合法送达地址,任何法律文件一经特快专递寄送,无论谁签收或退回与否,均视为已经送达;双方同意电子送达,任何法律文件一经发送到约定电子邮箱,即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由自己负担。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份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 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后生效。甲方(签章):联系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乙方(签章):联系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借款合同模板汇编九篇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8

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

以新贷还旧贷是金融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中,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间恶意串通明显。如果认定是以新还旧,那保证人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呢?最高法院意见:要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旧贷款和新贷款中均有保证人而且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不论该保证人是否知道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搞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原则上都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旧贷款和新贷款中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款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搞以新贷还旧贷,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保证人明确知道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搞以新贷还旧贷仍然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否保证人知晓应该由金融机构或者借款人举证证明。

【结论】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以新贷还旧贷,并且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他担保人也可比照适用。

尽管“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效力已被认定有效,但“以贷还贷”引发的纠纷仍然层出不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在审判实务中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对担保人责任的界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何为“以贷还贷”?

在“以贷还贷”纠纷之诉中,首先需要界定诉争行为是否构成“以贷还贷”。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2]。“以贷还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66号案件

【裁判观点】以贷还贷的构成以新贷和旧贷的贷款人、借款人同一为要件,借款人从第三人处拆借资金偿还所欠贷款人旧贷,不属于以贷还贷。【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19号

【裁判观点】从债的确定性原则出发,如果前后债务的主体有所不同,尽管发生代偿关系,也不能认为是该债务的简单延续,而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解析】如果发生“新贷”的借款合同中不论是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单方发生改变,或者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主体均发生改变,尽管前后两次借款存在关联,那么也应该认为“新贷”借款合同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新的借款法律关系,与“旧贷”借款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至于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如果前、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出借人发生变化,可以认为借款人消灭了一个债,重新建立起另一个新债。

2、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借新还旧与一般的借款行为不同,其存在二个不同的行为,即借新和还旧。借新还旧成立的认定,除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外,还应重点审查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实际的账款往来。本案所涉借新还旧行为没有借款及担保合同,虽然银行作出放款和还款的账面处理,但并未在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发生实际的资金往来,故旧贷仍存在未形成新贷。【律师解析】以贷还贷必须要同时存在旧贷和新贷两个借款合同,如果新贷未产生,必然不存在后续的“以贷还贷”行为。在旧贷、新贷同时存在的基础上,还要有客观上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否则,新贷产生后,旧贷仍然存在,借贷双方之间同时存在两个借贷关系。新贷和旧贷之间缺乏“以贷还贷”的纽带,各自受不同合同的调整,相互独立,不产生以贷借贷的法律后果,亦不适用以贷借贷的规则调整。

3、双方之间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的合意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即使该贷款实际被宝硕公司用作以贷还贷,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前提是,风神公司应举证证明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协议以贷还贷,即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律师解析】构成“以贷还贷”以主合同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任何一方“以贷还贷”的单方意思表示,如贷款人单方划扣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还贷的,或者是借款人单方决定将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都不能认定为是“以贷还贷”。举证责任分配及要点

“以贷还贷”纠纷之诉中,当事人须遵循以下顺序进行举证:

1、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应当先举证主合同当事人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以及其不知道“以贷还贷”。

保证人以“以贷还贷”作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理由的案件中,首先应当由保证人举证,举证内容包括主合同当事人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以及保证人不知道以贷还贷。

认定借贷双方是否达成“以贷还贷”的合意,需要核实双方在新贷的借款合同中是否协商一致以新贷偿还旧贷,或者虽未约定,但是可以推定双方具有“以贷还贷”的共识,如贷款资金根本未贷出仅是更换贷款凭证、贷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或新贷的金额正好为旧贷本息总额等。

保证人还需要举证其不知道新贷的用途为“以贷还贷”,在通常的实践中,只要保证人举证主合同没有写明“以贷还贷”的,即完成举证。如果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已经写明“以贷还贷”或者“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抗辩其不知情,法院也不会采纳其抗辩理由,主合同当事人也无须继续举证。

2、主合同当事人举证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并继续提供担保

保证人完成上述举证后,主合同当事人主张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由主合同当事人举证。主合同当事人可从借款用途的约定、借款方与保证人的关系等方面证明保证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从而证明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法院判断保证人是否知道“以贷还贷”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保证人与借款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相同法定代表人等。保证人与借款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推定保证人对借款方的经营状况较为熟悉,应当知晓贷款的实际用途。

(2)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对借款用途未约定,或者约定用途已经包含了“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应当充分审核风险后,再行判断是否确定替他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用途系判断是否作出行为的关键因素,如果在合同未写明借款用途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签署了担保合同,应当视为保证人承诺无论任何借款用途,保证人都同意承担借款方还款不能的偿付义务。若约定的借款用途已经包含了“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如“借款用途为盘活存量”或“保证人承诺可接受变更内容”,应当视为保证人知道实际借款用途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贷还贷,并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应当确保第三人知道贷款的实际用途,避免后期无法追回贷款的风险。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充分审核风险因素,对于合同条款中关于其切身利益的条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需要及时和主合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切勿因一时马虎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9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出借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保证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各方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同时双方保证对以下各条款内容都已充分知晓,理解无误。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

2、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 到账日计算)

3、资金管理费:

二、风险控制

1、资金存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证券账户:账户名 : ,资金帐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X0113X6392工行证券大厦支行 许明飞 ,该证券账户下称共管账户。

a、双方申X:共管账户的资金实际出资方为乙方,证券账户名字只是甲乙双方指定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非资金实际出资方。共管账户只是为保证乙方出借款及应得利息的安全,并非双方的合作投资行为,甲方是唯一的交易方,唯一的盈利受益者及亏损承担者。

b、共管账户在协议期间不得办理证券的转托管及撤消指定交易手续,不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与本协议第5条相冲突时以第5条为准)。

2、乙方在双方约定日将借款全额存入共管账户,甲方将万元作为保证金汇入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乙方转入该共管账户。借款额和保证金的总额 共 万元称为共管账户的原始值。

3、共管账户的证券交易事宜由甲方独立运作,其运作范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____市场上的有价证券。

4、甲方应保证共管账户的资产总值不少于万元(其中证券的价值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如共管账户资产总值跌破 万元,甲方应在次日9:30前追加保证金,使得共管帐到________年月止 (按资金实际户的资产总额达到 万元以上。

5、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同意,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乙方有权对共管账户修改密码,并进行相应的操作(包括对共管资金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甲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予以认可,而无须甲方另行确认。

a、甲方在所在证券营业部上述股东账户中的全部资产总额之和跌至万元(其中证券的价值以当日收盘价计算);甲方又未在次日9:30前追加保证金使得共管账户的全部资产总额之和达到 万元以上。

b、未能期满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欠乙方的全部利息。

c、不得购买权证、股票、股票;不得购买当日已经涨停和一字板跌停的股票;购买创业板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资产总值的 % 。

d、共管账户的资产总值在交易日盘中少于万元时(其中证券价格以当日盘中交易价格计算),乙方可操作共管账户,启动平仓机制,卖出股票,甲方不得有异议。

e、乙方对共管账户有知情权,即乙方随时可以查询共管账户的资产总值情况,但不得查询持有股票明细及操作情况。

三、保证和承诺

1、甲、乙双方保证所有款项的合法来源,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与等其他权利。

2、协议期间若因甲、乙双方债务等原因致使共管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划扣、冻结,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应无条件以其他资产弥补对方的损失。

3、协议期间,若共管账户产生亏损,甲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本金及利息,甲方承诺无条件以其他资产弥补乙方损失。

4、协议期满,共管账户中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后的剩余资产为甲方投资收益所得,甲方有权利收回,同时甲方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和投资法律法规后果,与乙方无关。

5、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要求,证券转让利得征税,则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共管账户产生的收益,除乙方所得部分外的收益税额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乙方所得利息之税额。

四、利息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资金管理费 元(每月____日前支付)。

五、资金归还方式:到期归还借款额和资金管理费

六、甲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获取的收益都通过银行指定账户转账进行,双方转账往来并无其它债权和债务关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确保所借用的资金用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借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算利息。

2.账户资产总值跌到万元以下,乙方有权卖出所有股票,修改账户密码。甲方如果继续操作需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使账户资产总值达到 万元以上,则账户继续使用,如甲方保证金2个交易日内没有追加保证金使账户资产总值达到 万元以上,乙方有权将账户进行结算。

八、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九、协议期结束前15天,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附加条款:甲方若盈利且盈利到配资总金额的5%(即 万元)以上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取盈利,乙方有义务将甲方的盈利资金 在次日划入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借款人(手印): 出借人(手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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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精品保证借款合同样书正文内容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_____ 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____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不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借款合同 篇10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 资金周转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作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 ,从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借款日之起计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放款日期为准。(乙方要求上述借款打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借款打入以上账户视为乙方收到借款 。)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乙方应按月付息,即利息于每月____日汇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借款本金于到期日归还并汇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还款指定账号:姓名: 开户行: 账号: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且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还甲方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出借的资金来源系合法所得。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交付借款,将约定的资金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3、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结清手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或用于非法用途。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乙方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告之乙方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的情况;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

4、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如发生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法人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更换、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情况时,必须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并提供相关全部材料,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与实际不相符的,以及虚假资料证明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正常监督的;

4、乙方未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不及时或不足额支付本息,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的;

5、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第九条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合同到期不完全清偿借款全部本息,乙方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房产买卖费、执行费、交通费及其他所有的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因本借款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____省长___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 :(签字)乙方:(签字)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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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借款保证合同二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名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担保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___年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资金本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和罚息。

第二条 丙方保证代甲方清偿甲方在上述借款到期而未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罚息,并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合并、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由变更、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条款,应征得丙方的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丙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及罚息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及罚息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___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按担保总额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变更主合同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12

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贷活动中的一种新型业务,它因具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借贷手续简明的优点而广爱欢迎。但由于当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利或作用小,关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等因素,经常出现金融纠纷诉讼,法院也难以做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出台后,虽对最高保证额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但最高保证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及国情不能相适应。为此,本文拟从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签定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几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成共识,减少金融风险,促使金融资金安全运转,避免国有资金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体现各有不同。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用途等职责,行使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护借贷资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贷资金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约定时间、方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提出抗辩的权力,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民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行。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定与《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

3、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相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中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认定问题。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案件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万元限度内,向王某发放借款。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连带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万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xx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贷款12.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故某信用社于20xx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2.5万元,并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5万元范围内承担按份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就最高债权额的认定问题产生两种意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最高债权额”为20万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后所欠某信用社的贷款没有超过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顾某、胡某等担保人就应当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借、贷、担保三方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也就是说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论向贷款人发放多少次贷款,也不论借款人偿还多少贷款,发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限额。此意见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放贷款19万元,在以后发放贷款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就是说,以后最多只能再发放1万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却超额发放贷款9万元,超额部分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意见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不违背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意见。因为借款、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即“发生额”,那么,作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在20万元以内发放贷款,而不应当在第一次发放19万元之后,再次向贷款人发放10万元。某信用社前后累计发放贷款29万元,超过约定额9万元,那么担保人对此超出部分的贷款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仅对贷款人未能偿还的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这两种意见比较,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余额”,担保人应承担12.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担保人则承担3.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对于借款人某信用社来讲,如果按合同约定,仅在20万元之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到期满之日,贷款人仅有3.5万元借款未能偿还,这对于贷款人还是担保人偿还此贷款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困难,同时也有利于某信用社借贷资金回笼,避免人、财、物的浪费。反之,贷款人则有12.5万元借款资金不能偿还,无形之中,增大了担保人折保证责任。所以说,“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更加有利于金融借贷资金的安全运转,对借、贷、担保三方有百益而无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额保证的相关规定,将“最高债权额”明确规定指的是“债权余额”,是从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考虑而制定的。但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并不十分健全,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贷款人、担保人的经济能力、资格不严格审查,甚至违法乱纪,严重不负责任;有些贷款人精于投机,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在无力偿还借款时转嫁偿贷危机,甚至与借款银行恶意串通,将担保人陷于不利地位,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

综合考虑多方利害关系,在近一定时间内,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发生额”较为适宜。

(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期间”问题。

在金融贷款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着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现象。具体表现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期间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权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困难。为此《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借款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当执行约定期间。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偿还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借、贷、担保三方应引起高度重视,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概念,严格区分保证期间与债务发生期间的含义,准确合理确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避免出现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借贷资金及时安全回笼,减少金融风险。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决算日”的确定问题

“决算日”是最高额保证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最终余额,这个时间点就是决算期或决算日,其法律功能在于确定债权余额即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数额。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讨时所使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采用“决算日”或“决算期”,决算日到底是哪个时间点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额限度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债权余额的确定之日”。债权余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发生的确定,即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债权,二是债权清偿的确定,即在主债务期满后没有偿还,形成确定的债权,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只有在这两方面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余额才能最终确定。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如果一笔主债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不能最终确定债权余额,如某银行、A公司、B公司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贷款期间为一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月给A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由B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每月发放贷款100万元给A公司并出具借据,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间届满即直至20xx年12月31日,银行共为A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至20xx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银行1100万元。此案应如何确定其决算日呢从决算日的功能表现之一,债权发生的确定意义上说,20xx年12月31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说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债权,而从另一表现债权清偿的确定来讲,即主债务没有偿还,形成确定债权,“决算日”则为20xx年12月31日,即为最后一笔主债务清偿期。这对确定“决算日”或“决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难。从一般金融业务实践中,贷款的清偿期大多掌握在一年为宜,一般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此案的“决算日”或“决算期”定为20xx年1月1日较为合适,因为这样即解决了不会发生新的债权,又满足了最后一笔主债务清偿期届满,还不会导致其它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此,借、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贷款期间及方式,考虑到每笔主债务的清偿期限,以便及时确定决算期,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减少金融纠纷。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一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贷款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贷款合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而贷款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故其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随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而定。

作为担保合同的特殊类型――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该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呢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下可能发生多笔债务,每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额保证下的每一笔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逐笔计算。另一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等到决算日后统一计算,逐笔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所独有的法律特征,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第二种观点虽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此观点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上面临着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在具体金融业务操作中,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每一笔贷款的发放时,应考虑将来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尽量缩短发放期间和清偿期限,一般掌握不超过一年。另外建议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贷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核查、监督,对债权余额每一年进行一次计算,并经借、贷、担保三方确认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业务规模,并将业务规模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上是笔者对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粗浅认识与理解,有诸多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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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常用版保证借款合同样本正文内容

甲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 电话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 电话号码: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_)

二、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借款期不足____天的按_____天计息。

四、甲方将借款本金以转账的形式转到乙方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有的 (汽车登记证号__________ 发动机号( )抵押给甲方。抵押权利价值 ( )。抵押期间,抵押物,乙方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六、借款到期日乙方应一次性偿还甲方的本金。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抵押情况说明,备注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14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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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提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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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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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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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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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

保证的借款合同 篇15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担保合同来说,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一旦担保合同所从属的主债合同履行完毕,主债合同消灭,则该担保合同也归于消灭。

甲方因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上述提及甲乙丙三人,这里需要明确一下担保合同的主体问题。在签订担保主体之前应当确定担保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中,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应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借款用途为_______。

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实际放款日为_______。借款的利息为_______。

风险告知:关于借款利息,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自然人之间约定有偿借款的,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结息。

第二条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甲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甲方和乙方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乙方损失,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_____%的赔偿金。

8、甲方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情况由乙方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甲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当乙方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甲方后,乙方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甲方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_____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证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借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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