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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鉴定申请书

个人劳动鉴定申请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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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鉴定申请书(篇1)

工伤职工姓名: 工伤职工姓名:XXX;性别:男;年龄:35 岁 ;籍贯: 云南省丽江 市;职业:吊车装卸工;身份证件号码:533222197512304911; 家庭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大安乡光美村委会下梓里村 21 号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XXX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 工伤认定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2009 年 9 月 21 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2010 年 7 月 26 日,伤残玖 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左第 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软组织挫伤;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 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四肢麻 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基于上 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二一年八月三日

个人劳动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撤销对申请人XXX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请人因XXX原因,造成身体部分器官受损,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鉴定过程中,XXX鉴定机构根据XXX鉴定程序,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申请人的劳动能力等级为XXX。

现申请人认为:

1.XXX鉴定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当行为:

(1)鉴定程序不合法,未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导致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公正;

(2)鉴定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准确。

2.上述不当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申请人XXX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联系方式: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个人劳动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8222058199。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12月_____日出生,单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1201031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_30_______________1,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66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14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因工受伤。2015年_____月_____日,天津市__________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公正。因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到岗接受复岗教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虽被申请人明确告知,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单位陪同办理以便单位核实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而被申请人却有意规避擅自办理,再结合被申请人受伤当时伤情,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鉴定所需材料并不客观,不亦作为鉴定依据。并且天津市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未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鉴定的时间、地点及申请人在鉴定中相关权利,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鉴定,鉴定程序有失公正。

故,申请人特申请贵委对被申请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并在鉴定时重新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此致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个人劳动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陈××,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浙江某公司职工,住址:浙江××县××镇××村;

请求事项:

1、请求鉴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为9级伤残;

2、请求鉴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为10级伤残;

3、请求鉴定申请人肝损伤为8级伤残;

4、请求鉴定申请人胆损伤为8级伤残;

5、请求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 10月20日至12月30日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事实与理由:

月22日,申请人在浙江某公司工作中受伤,已经过113医院、南雅三医院、湘云康复医院、南雅医院的治疗。207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市劳(工伤)鉴(年)56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工伤直接导致的'其他疾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劳社工伤认决字(2009)1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申请人左肝叶化脓性炎、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态失常、肝内胆管积气、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关病患,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申请人左尺骨骨折应鉴定为9级伤残。

申请人在163医院实行了“左尺骨骨折开放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及“左尺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 ):“i)9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之规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应鉴定为9级伤残。

二、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应鉴定为10级伤残。

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应鉴定为10级伤残。

三、申请人左肝外叶部分切除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南雅医院实行了“左肝外叶部分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52)肝部分切除;”之规定,申请人肝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四、申请人胆总管切开、胆道吻合术后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南雅医院实行了“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术。”及“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 53)胆道修补术;”之规定,申请人胆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五、依法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认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出院服药治疗、及病休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依法应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经过治疗,目前伤情已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请求依法鉴定伤残等级及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

此致

个人劳动鉴定申请书(篇5)

具申请人:工伤职工吴吉仁,男,现年59岁,系巴中市巴州区清江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情因20xx年10月22日在上班的劳动中不幸受伤,经巴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左侧枕部头皮血肿;左眼(1)(2)(3)球钝锉伤;C3C6椎间盘移位。20xx年5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4)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肌力减退为III级。20xx年7月6日经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及病情附后)工伤后至今,先后经巴中市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清江中心卫生院药物及物理治疗,现仍留下以下后遗症:健忘症及身体感觉异常,主要表现为:

(1)数字及人名健忘,不明原因的身体麻木、发烧、触电样感觉;

(2)颈椎活动受限;

(3)双上肢活动受限,不能上举、外展、后伸;

(4)右上肢持续性麻木,剧烈疼痛,肌力减退,不能负重。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特向巴中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为盼!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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