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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2024-09-11

劳动合同热门十五篇。

在日常生活中,到处都是有个性的人,根据自己的性格我们会有适合自己的个性句子,个性签名往往能代表一个人的内心经历,所以我们从个性文案当中印象最深刻的句子是哪一句呢?欢迎大家阅读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热门十五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 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到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第四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详见工作安排表)。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

三、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为 元/月。甲方每月 日如期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按 元/小时发放加班费用。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不得推诿,无故不参加加班者,视旷工处理。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 违反合同责任

第八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辞职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放弃,乙方同意视为已给甲方带来损失,赔偿以1500元起计。

第九条 乙方未在甲方处工作满一年提出辞职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培训费用。

六、调解与仲裁

第十条 双方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劳动合同 篇2

1、《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2、待岗工资标准概念

待岗工资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待岗工资标准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通过上文劳动合同法关于待岗的规定,可以了解到,不同性质的待岗就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是企业的经济原因,或者员工的违反公司知道造成损失的原因。只要员工是待岗状态,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支付员工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是,如果是员工未经批准自行待岗的,企业给予警告后,可以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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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篇3

编号:

广州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____)管理和专业技术类/(____)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 篇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xx〕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劳动合同 篇5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在必要时浙江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以介入并提供参考解决意见。

九、其他约定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习劳动合同协议书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计算机系____届毕业生)为提高我院毕业生职业能力,真正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我系对毕业生实施院外对口专业实习教育,我系和本系学生就学生本人的院外对口专业实习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同时遵守如下协议):1.甲方负责指派相应的指导教师负责院外实习的指导工作,必要时可派指导教师巡视。2.甲方在乙方离校前有责任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或抽查,解决有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3.甲方负责并建立毕业生就业网站和专用信箱负责技术答疑。4.乙方自愿选择院外实习单位,并负责通知家长关于实习的所有情况,实习期间要经常与家长联系,甲方不负责通知家长,若因此造成对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5.乙方服从甲方有关院外实习的规定(详见《计算机系_________届毕业生院外实习实施方案》)。6.乙方要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甲方与乙方联系,如因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虚假造成对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7.乙方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规定,遵纪守法,对自己的一切安全行为负法律和安全责任,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8.乙方在实习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能力测试和答辩,相应的实习单位要对学生的实习进行总结,并量化成绩。对于成绩不合格或者答辩不过者,不得毕业。9.乙方必须每月定期向甲方(责任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责任教师),以便甲方(责任教师)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10.乙方的课程考试和重修有关事宜,甲方不负责通知,乙方自己负责与系办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_)询问有关情况。11.乙方必须有单位实习协议,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前将正式就业协议交到辅导员处。1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辅导员或责任教师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乙方家长(签字):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6

1、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乙方加班,乙方自愿加班;

2、甲方根据甲乙双方认同的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考核奖金;

2、甲方已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由于本人户籍不在本地等原因,本人强烈要求对其他保险不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于本合同第十六条内容,本人不予执行。(乙方亲自写)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需诉讼,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十二、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_______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____执行。

五、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第十一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1、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工作餐所用的厨房、宿舍、餐厅、水电及燃料。

2、 厨房清洁用品有乙方负责添置,费用由乙方支付。

3、 承包期:自年日至年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2、 甲方应对乙方的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不良之处。

3、 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B: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和卫生标准,禁止采购腐烂变质的原材料及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2、 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人员用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

3、 未经允许,乙方厨房员工不得私自携带甲方物品离开,违者按照甲方规章处罚。

4、 乙方必须做到餐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餐具必须进行消毒,甲方可随时检查,并可要求乙方整改。

5、 厨房及餐厅的残渣和垃圾须倒在甲方指定的地方,不得乱倒。

6、 乙方要定期清理和疏通厨房的排水沟、厨房、餐厅范围内的卫生由乙方负责,保证卫生整洁。

7、 乙方人员除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外,依照国家队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厨师、厨工必须无传染病,具备健康证,定期到甲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8、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当使用厨房的各项设施,因乙方不当操作造成意外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 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均由乙方负责。

10、督促厨房员工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厨房纪律及厂规厂纪,未经许可不得轻易进入甲方工作区域。

1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炊事用具、灶具、蒸饭箱、冰箱等厨房设施爱护使用,如在承包期间非灶具、冰箱、蒸饭箱等用具自然老化所引起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伙食标准

1、早餐

中餐 元标准为: 大荤、 小荤、 素菜

晚餐大荤、素菜夜宵元

三、结算方式

1、 就餐方式实行定餐制。有甲方按实际人数供餐,通过刷卡或餐票的就餐方式做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 乙方垫付伙食费个月,甲、乙双方每月后5天内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甲方必须在解除合同日起10天内一次性结清乙方的所有有关款项。

四、违约责任

1、 如乙方因违反合约规定,由于工作餐质量引起员工不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乙方仍不能达到其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因乙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甲方人员中毒的,经相关部门鉴定,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甲方未按时结清乙方账款的,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

4、 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协商,如未按规定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若有违反合同约定,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垫付的伙食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6、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因经营药店需要,聘请甲方为我店执业药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本协议期限为_____个月,即从每年___月份(含__月份)算起至十二个月止。协议期满即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协商,若不续签,乙方必须帮甲方撤销执业医师证书注册。

二、乙方租用为甲方执业药师,只限在乙方壹家药店,聘金为_____元(大写____人民币)。收付款情况凭收据或银行支付凭证。当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和健康体检费等因药店使用费用由药店报销。

三、甲方需提供:1.毕业证原件2.执业药师证3.身份证复印件4.照片等材料给乙方。

四、(1)乙方拿到甲方证件后必须在壹个月内向药监局提交资料,如需延迟乙方必须退回药师资料原件给甲方,乙方待交资料时再向甲方索取。乙方从药店验收合格之日计起____天内归还药师资料原件给甲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原件。如有拖延,以每押壹个月付_______元计算。药监前来药店验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需提前____天到药店,食宿由乙方提供,正常参加验收认证车费由乙方负责支付,并按实报销车费。

五、乙方通知甲方前来应付检查第一次如因重大事故不能前来可以原谅,协调后第二次通知验收必须前来,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必须退回费用,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保证药店合法经营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执业证书吊销,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及时补办。

八、协议一经签定立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10

筑业劳动合同是指在建筑行业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一种劳动合同。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筑业劳动合同的内容、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执行这种合同。


筑业劳动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职责和要求,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如雇主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这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并便于合同执行的重要前提。


劳动合同还必须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和要求。在建筑行业中,不同的工种和岗位有着不同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这些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例如,建筑工人负责施工和搬运工作,而工程师和设计师负责制定和监督工程计划等。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职责,雇主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分配,并能有效管理和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表现。


劳动合同还应对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进行规定。建筑行业通常是一个高强度、高风险的行业,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努力。因此,劳动合同中要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并规定加班时长和加班费用的支付标准。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这样一来,劳动者才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雇主也能够通过合理的经济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筑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劳动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只有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依法享受到休假、社保、工伤等权益,并能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是落实劳动关系、管理劳动者、规范劳动行为的有效工具。它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劳动的顺利进行和工作的高效完成。


仅仅签订劳动合同是远远不够的。合同的有效管理和执行同样重要。雇主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雇主要对劳动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他们可以通过定期与劳动者进行工作评价、薪酬调整等方式,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符合规定。劳动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主动参与合同的管理和执行过程。


小编认为,筑业劳动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它不仅保障了劳动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管理的顺利实施。合同的签订、管理和执行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只有做到全面有效的管理,才能实现双赢的局面。因此,建筑企业应高度重视筑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劳动合同 篇11

附件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工作单位: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一、请求调解事项1、3、二、事实与理由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请依法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性别:年龄: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梅XX,男,41岁,汉族,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址:铜梁县水口镇柏树村5社。

被诉人:重庆市潼南第X建筑工程公司,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接龙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董事长。

一、案由:工伤

二、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62377.9元;

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申诉人经人介绍到被诉人承建的重庆市江北区“东方港湾”工地做木工,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工资为每天50元,按月支付。2004年9月20日上午,申诉人在“东方港湾”C区B7栋三楼支门过梁的木模时摔倒致使右髌骨等多处受伤。被诉人后派人将申诉人送至重庆市铜梁县人民医院医治至2005年1月8日,同日转至西南医院治疗至2005年1月18日出院,后转至第三军医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治疗。因未彻底痊愈至今仍在重庆市铜梁县中医院门诊部恢复治疗。

由于被诉人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诉人于2005年2月23日向重庆市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4月18日重庆市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受伤性质为工伤。2005年6月22日向重庆市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申诉人伤残等级为八级。

纵上所述,申诉人作为劳动者在被诉人处工作,被诉人负有保护申诉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在工作时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诉人至今未按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相关的费用,为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你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如上请求。

此致

申诉人:梅XX

200X年8月28日

劳动合同 篇12

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成果,对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意义重大,劳动合同法实施。20xx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在近两年的审判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做出了规定,但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没有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继续保持一种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点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要求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不甚合理。所以,以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及过错主义为基础,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订立的,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并非没照顾劳动者的权利,对上述问题企业应相应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至少应当举证:其一,企业已经通知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应在收到本通知书或公司公告期5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其二,劳动者未按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订立,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回执”体现,比如“本人已签收该《劳动合同通知书》,若在5个工作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三是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相应合理性,这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的相关劳动待遇按照《录用通知》的约定或《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等表述,以体现合理公平原则。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予以特别的重视。尽管对少数外企而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常态,但毕竟多数企业会认为长期劳动合同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即便是《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关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如何把握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地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口径并不统一,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实施》。实务中,这些存在理解争议的部分主要涉及:(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2)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而订立了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处理;(3)构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4)“连续二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连续两次”的理解;等等。对此该四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1)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3)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本期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也即企业有着二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鉴于企业还是应当顺应劳动合同立法关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趋势,对于符合公司发展理念的核心员工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情形的员工,企业应当主动与之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往往会给予其关乎个人生活重大事项的特殊福利待遇,比如房子、汽车、住房补贴,等等。与此同时,这些企业也往往会与这些享有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即,若未服务满约定的期间,该项特殊福利待遇相应退还。有人认为,企业的类似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变为违法,应为《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提供出资培训的,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其实,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劳动报酬之外给员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之范畴,在符合合理性的前提下,应认定此种特殊福利待遇的给付是一种“预付”性质,相对应,在员工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企业当然可以要求比例返还。

四、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保金的认定及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付补偿金的确认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就已诚信履行义务部分进行举证。

另外,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提出给付补偿金问题。笔者认为,没有足额交纳从法理上讲就是违法的,但是,这里的“违法”对象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核工作,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数额都是由其管理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交纳社保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应该予以核对。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最终核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数额,那么用人单位就是依法足额交纳了社保费用。因此,社保缴费数额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未足额交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支持。劳动者对该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解决。

五、因劳动者违规操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所谓的“重大损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损失:1、财产方面的经济损失;2、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3、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依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不无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有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后,在结算与劳动者报酬的同时将尚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折抵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纠纷由此而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抗辩,拒绝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造成损失直接抵扣劳动者工资事宜,《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因严重失职,徇私舞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在造成的损失范围依法合理赔偿。因此,如果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则法不予干预,应该予以尊重,这是权利自由处分的表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已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或约定,并告知劳动者该注意事项的,则用人单位也有权抵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 篇13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职务:                            

乙方:(受 聘 人):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住址:                                

毕业学校:                   

身份证号:                         

家庭电话:                    

现居住地址:                        

手机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已获知甲方的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相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

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内容,并承诺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一)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       个月(天),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第四条试用期内,乙方欲解除合同的,需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十天期限届满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之日。

第五条试用期满后,乙方经考核合格的,甲方同意乙方转正并给乙方办理转正手续。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岗位工作,担任          职务,从事                                    方面工作。乙方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和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合理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立的工作岗位任务和职责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第九条乙方的工作地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应有关工时已在薪资中予以体现。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法定节日休假,婚假、产假、丧假,请事假和病假等。

四、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转正后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照法律规定、甲方薪资制度及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业绩给予乙方适当奖励。甲方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为含税薪酬,其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有关国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乙方担任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的,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经营情况为乙方提供其它相关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二十三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七、劳动纪律、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乙方违反医疗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的法律,追究乙方必须承担的经济损失和一定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按有关规定不得将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甲方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10天,不能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或采取不当手段侵占甲方财物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乙方因责任心不强或医疗水平问题造成发生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严重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七)  乙方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九)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均有责任与义务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乙方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四十四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八条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规定,不辞而别,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办理离职手续,需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条乙方参与项目的,必须工作至项目结束方可离职。如项目未结束乙方辞职,则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并应赔偿对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偿金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适当地办理移交。

第五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五条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因故辞职或在接到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7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合同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五十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1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售前或售后客服、发货、产品进销存管理、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

2、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担任工作。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元/月+销售达成总额提成(具体标准以甲方考核文件为准)。

2、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

3、每天工作时间为: (具体以甲方排班为准),每周可调休天。

第七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15

第十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节假日安排职工休息,如加班则补休。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已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乙方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乙方的岗位月工资为 元。 第十六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指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待遇。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资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保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已经对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了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A、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2天未能上岗的。

B、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手续的。

C、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仿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病症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查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D、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或重大违纪条款。

E、乙方系持资格证书上岗的特殊工种,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资格证书被注销、吊销或暂停执业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F、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损失达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G、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H、乙方向甲方辞职的。

I、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完好归还其借用或占用的甲方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C、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D、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E、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F、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交接、结清账务等离职手续后,甲方即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结清剩余工资、协助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等。

第三十条 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和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经济赔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三十二条 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三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依法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四条 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有关公司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工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软件文档、源代码、目标代码)数据库、对发展领域的分析、系统执行目标及标准、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等,无论经任何方式或介质记录。

B、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前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客服、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供货来源、销售渠道(代理商或合作伙伴)市场计划、客服信息、中介单位;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率;销售策略、方案、尚未对外宣布的新产品、策略等;为客服制作的策划方案、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图纸。

C、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报表、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数据,收入和利润差额;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公司的盈亏状况;银行账号及存款等。

D、有关公司的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公司内部重大人事变动;重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

E、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和并、清算、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排。

F、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薪水奖励、工作分配和工作技能、绩效考评等。

第三十六条 乙方的竟业限制期为两年,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算起。

第十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尹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况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生自由等情形)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件权限。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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